省一级达标学校定向生分校录取
(1)名额分配
从一级达标学校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划出正常缴费生名额的50%直接定向分配到本县(市、区)的各个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及民办初中校),名额分配原则上按2011年各县(市、区)教育局核定该校的七年级招生计划比例分配。若参加中考报名人数少于2011年招生计划的以实际报考人数为基数进行核算,若超过2011年招生计划的按核定计划数为基数进行核算。定向生名额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初级中学的在籍直升生(即学籍在本校且七年级至九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的应届毕业生)。对正常转学、休学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在籍直升生资格认定,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录取办法
根据考生的志愿顺序,按二级以上达标学校正常缴费生的最低入选等级,在一级达标学校正常缴费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下40分(含40分)内,从高分到低分按所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名额进行录取,如一些初中学校录不满,可将剩余名额分别按城区初中、农村初中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定向资格生。
仍然没有完成计划的初中学校,其定向招生指标调整为一级达标学校正常缴费生指标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